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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申報注意事項
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稅率及減半征稅如何界定?解讀國稅函[2010]157號《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稅率及減半征稅的具體界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一文。該文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選擇適用稅率及減半征稅的具體界定問題。
一、高新技術企業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2008年以后,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如果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該類企業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
二、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不得疊加享受優惠政策
國發[2007]39號規定,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是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因此,此前不少納稅人都認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與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可以疊加享受。但國稅函[2010]157號否認了上述觀點。
三、老高新企業未重新認定,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老高新技術企業,未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從2008年度一律適用25%的法定稅率。老高新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規定,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性優惠政策。或在按照國稅函[2010]157號*新規定,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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