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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項目申報
為培育和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規范發展、創新發展,培育我市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根據《關于印發<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合經信民營〔2020〕71號),現就2021年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示范基地應達到《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見附件)中的申報條件和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往年已被評定為市級示范基地的不得重復申報。
二、有關要求
創業基地運營單位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申報單位認真填寫示范基地申請報告并于8月19日(周四)上午11點之前將相關紙質版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一份)報送至區經貿局(石門路經開區管委會B座3樓2301室),示范基地推薦匯總表(Excel電子版)、申請報告(Word版),逾期不予補報。
項目代理免費咨詢熱線:0551-65306190,15855199550(V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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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打造我市“雙創”升級版,培育和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規范發展、創新發展,為小微企業的創立和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和《關于印發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皖經信中小合作〔2015〕1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范基地”應當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市經信局負責“示范基地”的審核認定和指導管理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初審推薦、規劃管理、指導服務工作,協助市經信局進行管理。
第四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入駐小微企業20家以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能夠平穩運營,可持續發展。
(二)運營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2年以上,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創業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措施;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創業基地建筑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四)具有豐富的創業服務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創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6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到總服務量的10%以上;能為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多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五條 “示范基地”須至少達到以下4項服務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務。為入駐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倉儲物流、物業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務。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詢。充分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四)政務代理。加強與經信、工商、稅務、社保等部門溝通協調,提供政務代理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資服務。與銀行、擔保、風投、小貸、融資服務等各類機構建立合作關系,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年組織融資對接活動2次以上。
(六)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200人次以上。
(七)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4次以上。
(八)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十)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會計、專利、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六條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市經信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七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初審推薦工作。對推薦的示范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推薦匯總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基地”的申報材料,報市經信局。
第八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含基地內容);
(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七)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九條 市經信局對申報基地進行實地考察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提交市經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后確定認定名單,名單在市經信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條 市經信局對公示無異議的基地授予“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稱號并在市經信局相關媒體和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 市經信局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組織開展對“示范基地”服務情況和運行情況的年度測評,對測評*的給予一定資金獎補,對測評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確認,對測評不合格的取消其稱號。
第十二條 鼓勵“示范基地”不斷完善創業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三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示范基地”每半年填寫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基本情況表,每年底前提供本年度工作總結,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報送,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示范基地”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示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市經信局。
第十四條 對新認定的“示范基地”,各縣(市)區、開發區可根據實際,鼓勵支持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發展。
第十五條 已被認定的“示范基地”,若發生更名、搬遷、重組等重大調整,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書面報市經信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