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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項目申報

關于印發 《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1/11/23     瀏覽次數:    

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科技對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的推動作用,規范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實驗室是經文化和旅游部認定,以凝聚和培養*文化和旅游科技人才、組織文化和旅游行業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開展學術交流為目的的研究機構。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依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外聯合研究機構,以及其他具有行業發展*勢的企事業單位進行建設、運行和管理。

第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組織協調相關資源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先選擇具備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相關科學研究任務,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制修訂及決策支撐等工作,對運行良好、成績顯著、效能突出的重點實驗室,*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和人才計劃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是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重點實驗室規劃并推動實施。

(二)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政策和相關管理規定。

(三)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調整和撤銷,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檢查等工作。

(四)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措施,將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發展規劃、計劃,支持重點實驗室發展建設,并爭取地方財政支持。

(二)組織推薦本地區、本單位的重點實驗室,審核重點實驗室調整方案,協助文化和旅游部做好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檢查等工作。

(三)督促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條件以及相應人事配套政策。

(四)指導和監督重點實驗室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文化和旅游部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的各項政策,制定所屬重點實驗室運行的具體管理規定,組織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論證、管理。

(二)為重點實驗室提供科研人員、科研場所、運行經費、儀器設備等條件保障,在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自主課題、開放課題等方面對重點實驗室給予支持,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

(四)確定重點實驗室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項。

(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門開展驗收、評估和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圍繞文化和旅游行業重大科技需求,針對重點領域、前沿領域、新興領域、特色領域、交叉領域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解決行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問題,積累相關基礎數據。

(二)凝聚和培養科技創新人才,推動學術交流與產學研融合,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三)組織、開展和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團體技術標準的研究。

第三章  申報與建設

第九條 申報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托單位應注冊5年以上,具有建設重點實驗室的積極性,chengnuo提供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經費和其他*要支撐條件。

(二)符合國家文化和旅游發展戰略,研究領域聚焦、目標明確、方向穩定、特色鮮明,研究水平在行業內處于*地位,掌握核心技術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積累有雄厚的基礎數據。

(三)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有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團結協作的研究人員隊伍,有穩定*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隊伍。

(四)有與開展研究相適應的研究場所、經費保障和良好的實驗條件,人員與用房相對集中。

(五)有相對獨立的人事和財務權,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六)安全保障制度完備,近3年未發生科研生產安全事故。

(七)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滿足條件的單位可填寫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書,報請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可按要求直接申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部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和現場實勘,確定重點實驗室公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批復開展建設。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應當根據批復要求編制建設計劃任務書,并組織專家組開展可行性論證后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重點實驗室應按照建設計劃任務書開展建設。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須提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僅限1次,期限不超1年。逾期不提交建設驗收報告或延期申請且未說明原因的,終止建設。

建設完成后,申報單位應經組織推薦部門審核后向文化和旅游部報送建設驗收報告。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完成后,應當由文化和旅游部組織驗收。通過驗收或經限期整改后通過驗收的,由文化和旅游部予以公告。未通過驗收的,終止建設。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可以設置專職秘書。

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3屆。任職條件為: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具有高尚的個人品德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本研究領域內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四)身體健康,首屆任職年齡一般不超57周歲。

(五)有充分的時間履行重點實驗室主任的職責。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指導重點實驗室確定發展規劃和研究方向。

(二)指導重點實驗室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三)指導重點實驗室開展重大學術活動。

(四)審核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的立項。

(五)評價重點實驗室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由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7—15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1/3。

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具有高尚的個人品德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學術造詣高,一般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可放寬至70周歲。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不得由重點實驗室主任兼任。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主任連任不超過3屆。每次換屆更換人數不少于1/3。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1次會議,實到人數應不少于2/3。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指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指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客座教授等。固定人員一般應是聘期2年以上的全職人員,固定人員所占比例不少于50%。

重點實驗室應當建立崗位聘用與競爭上崗相結合的雙向流動機制,培養*精干的學術梯隊和高水平技術隊伍。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應當每年為重點實驗室提供不低于50萬元的運行經費,并資助開放課題和自主課題。

重點實驗室應多渠道籌措經費,吸引地方財政和社會力量通過設立獎勵基金等方式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和重點實驗室間學術交流。

重點實驗室應當建立產教學研用合作機制,注重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鼓勵科研人員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研究成果均應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有關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及保密事項等按國家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變更名稱、調整研究方向、發生組織人員重大調整、以重點實驗室名義舉辦重大活動的,應當由依托單位提出,經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或相應文化和旅游部直屬單位審核后,報文化和旅游部審定。變更名稱或者調整研究方向的,應當先經學術委員會論證。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學術道德和學術氛圍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對學術不端行為零容忍。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四條 依托單位應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于每年2月前將上年度工作報告、考核結果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應當加強對重點實驗室的日常監督和不定期抽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每5年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開展評估。評估工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實施。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對于評估結果為*的重點實驗室給予通報表揚,對于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經申請可給予1年整改期。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應當予以撤銷:

(一)不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管理。

(二)不參加評估,或評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復評仍不合格。

(三)依托單位要求撤銷重點實驗室。

(四)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五)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六)文化和旅游部認為其他應該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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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X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XXXX(The supporting institution),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其中,XXXX為重點實驗室研究領域。

第二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另行發布。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文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暫行)》(辦科技發〔2014〕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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