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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項目申報
縣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各眾創空間:
根據安徽省科技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眾創空間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科高【2016】14號)精神,經研究,現印發《馬鞍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暫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聯系方式:18755150022(微信同步) QQ: 2881391787
附件:馬鞍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暫行)
馬鞍山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3月1日
馬鞍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加快眾創空間發展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馬政辦〔2017〕23號)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馬鞍山經濟發展新引擎,根據《安徽省眾創空間備案實施細則》(科高〔2016〕1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在市范圍內由獨立機構運營,為初創期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創新創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辦公服務場所和綜合服務的新型創業孵化服務平臺,是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滿足不同創業者需求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
第三章 馬鞍山市眾創空間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發展方向明確。運營管理機構是在我市內注冊一年以上的獨立法人,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創業;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圍繞培育孵化創業團隊或初創期小微企業為目的的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導制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80%。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鼓勵利用已有條件,盤活存量設施和場地,通過開放共享降低運營成本,向創新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場地、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商務服務等基礎條件和服務;
(四)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管理服務機構設置合理,團隊成員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80%以上,參加眾創空間從業人員培訓的比例在20%以上;
(五)設立了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可為早期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
(六)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
(七)有便捷的服務體系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能為入駐企業(創業團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積極推進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要素不斷融合,為創新創業提供多方位的增值服務;
(八)入駐有一定數量的創業團隊或初創期小微企業,其中創業團隊不少于8家。入駐企業應是處于創業期的科技類、創意類及相關產業的小微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創業團隊由3人(含)以上組成,并有明確的創業項目研發計劃,創業項目應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導向,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九)專注于特定產業或技術領域的眾創空間,應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 馬鞍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縣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遞交《馬鞍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書》;
(二)縣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調查,并依據專家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形成擬備案的眾創空間名單;
(四)擬備案的眾創空間名單報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以文件形式確認為市級眾創空間。
(五)備案為市級眾創空間的單位,其原產權和隸屬關系不變。
第五章 眾創空間管理:
(一)建立馬鞍山市眾創空間績效考核和退出機制;
(二)按年度開展績效考核工作,報送績效考核材料,對無故不參加績效考核以及在績效考核材料中弄虛作假的眾創空間,一經查證后,不再列入馬鞍山市眾創空間備案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三)眾創空間管理實行臺賬季報制度,眾創空間于每季度末上報重點工作數據臺賬(臺賬報表適時下發)。對兩次未上報季報臺賬的眾創空間,視為當年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
(四)各眾創空間*須積極參加由省科技廳以及市、縣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工作會議、交流活動,三次以上不參加的,視為當年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績效考核
(一)市科技局每年組織專家對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考核(附件)并通報考核結果。績效考核分為*、良好、合格與不合格四檔。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89-80分(含80分)為良好,得分在79-70分(含7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二)對考核*的眾創空間,在省級績效考核及高一級別眾創空間申報等工作中給予*先推薦;對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眾創空間備案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七章 本細則由馬鞍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馬鞍山市眾創空間備案實施細則》(馬科〔2016〕23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