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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十堰上市掛牌獎勵!十堰市企業上市和掛牌獎勵申報條件、材料及流程
2024年十堰上市掛牌獎勵!十堰市企業上市和掛牌獎勵申報條件、材料及流程,小編已經整理了詳細的內容,張灣區、茅箭區、鄖陽區、丹江口市、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房縣企業申報上市掛牌獎勵補貼可隨時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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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分公司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茅店山西路創星匯科技園A棟468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 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 建設,實施上市公司倍增計劃” 的戰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 快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和企業上市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激發 我市企業上市掛牌積極性,切實減輕企業上市掛牌費用負擔,規
范獎勵資金的兌付操作程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 企業上市” 是指十堰市企業在境內 資本市場首次發行股票或借殼上市,包括境內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 上交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 深交所” )、北京 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 北交所” );“ 企業掛牌” 是指十堰市企業在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新三板” )和武漢股權托
管交易中心掛牌。
第三條 企業上市掛牌獎勵按照“ 公開、公平、公正” 的原則, 實行“ 無申請兌現” 。獎勵工作由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 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和管理。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負責根據全市企 業上市情況編制次年上市獎勵資金預算,函請市財政局撥付,并 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撥付 獎勵資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加強對獎勵
資金的績效評價與審計,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 獎勵對象為在十堰市轄區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納
稅登記的上市或擬上市、掛牌企業。
( 一)企業在上交所(主板、科創板)、深交所(主板、創業
板)、北交所上市。
( 二)企業“ 買殼” 或“借殼” 上市。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實現 “ 買殼” 或“借殼” 上市,“ 殼” 公司在異地的,須將上市公司注冊地
遷回十堰市。
(三)將外地上市公司遷至十堰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和
納稅登記地遷回十堰市。
(四)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晉層、上市及轉板。
(五)企業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
第五條 獎勵標準
( 一)企業在國內A 股市場上市
企業在國內 A 股市場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分階段獎 勵 800 萬元。其中企業在券商、律師、會計師等上市中介機構的 輔導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并到湖北證監 局首次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的,由市財政獎勵 50 萬元;對中國 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材料的企業,獎勵 150 萬元;對獲得中國證
監會核準并公開發行的企業,獎勵 600 萬元。
( 二)企業“ 買殼”或“借殼”上市
市內企業按規定異地“ 買殼” 或“借殼” 上市后,將上市公司注
冊地遷回十堰市的,一次性獎勵 600 萬元。
( 三)外地上市公司遷入
將外地上市公司遷至十堰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和納稅登
記地遷回十堰市的,一次性獎勵 600 萬元。
( 四)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晉層、上市及轉板
1.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獎勵 100 萬元;掛牌后進 入創新層的企業,獎勵 100 萬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獎勵
300 萬;北交所企業轉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獎勵 300 萬。
2.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企業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發上 市的,按照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獎勵標準扣除新三板已兌現 部分后予以獎勵。新三板企業按規定異地“ 買殼” 或“借殼” 上市后 將注冊地遷回十堰市的,扣除新三板已兌現部分后一次性予以獎
勵。
(五)企業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
由各縣、市、區自行制定獎勵政策。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兌付
第六條 兌付原則和流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按照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財政
部門執行撥付的原則,實行企業上市獎勵“ 無申請兌現”。
( 一)及時審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依
據有關信息系統以及大數據庫等,對我市上市相關數據進行審查,
審查資料留本單位存檔,以備事后監督檢查。
( 二 )函告撥付。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根據審查情況,及時函
請市財政局撥付。
( 三)及時兌現。市財政局根據主管部門提請兌現政策的函,
力爭在 5 個工作日內將兌現資金全部撥付到位。
第四章 獎勵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企業上市獎勵資金可用于補充企業上市中介費用、
企業上市股票發行費用、企業營運資金等。
第八條 財政部門和金融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獎勵資 金的管理,嚴禁截留挪用。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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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 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 建設,實施上市公司倍增計劃” 的戰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 快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和企業上市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激發 我市企業上市掛牌積極性,切實減輕企業上市掛牌費用負擔,規
范獎勵資金的兌付操作程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 企業上市” 是指十堰市企業在境內 資本市場首次發行股票或借殼上市,包括境內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 上交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 深交所” )、北京 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 北交所” );“ 企業掛牌” 是指十堰市企業在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新三板” )和武漢股權托
管交易中心掛牌。
第三條 企業上市掛牌獎勵按照“ 公開、公平、公正” 的原則, 實行“ 無申請兌現” 。獎勵工作由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 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和管理。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負責根據全市企 業上市情況編制次年上市獎勵資金預算,函請市財政局撥付,并 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撥付 獎勵資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加強對獎勵
資金的績效評價與審計,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 獎勵對象為在十堰市轄區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納
稅登記的上市或擬上市、掛牌企業。
( 一)企業在上交所(主板、科創板)、深交所(主板、創業
板)、北交所上市。
( 二)企業“ 買殼” 或“借殼” 上市。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實現 “ 買殼” 或“借殼” 上市,“ 殼” 公司在異地的,須將上市公司注冊地
遷回十堰市。
(三)將外地上市公司遷至十堰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和
納稅登記地遷回十堰市。
(四)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晉層、上市及轉板。
(五)企業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
第五條 獎勵標準
( 一)企業在國內A 股市場上市
企業在國內 A 股市場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分階段獎 勵 800 萬元。其中企業在券商、律師、會計師等上市中介機構的 輔導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并到湖北證監 局首次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的,由市財政獎勵 50 萬元;對中國 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材料的企業,獎勵 150 萬元;對獲得中國證
監會核準并公開發行的企業,獎勵 600 萬元。
( 二)企業“ 買殼”或“借殼”上市
市內企業按規定異地“ 買殼” 或“借殼” 上市后,將上市公司注
冊地遷回十堰市的,一次性獎勵 600 萬元。
( 三)外地上市公司遷入
將外地上市公司遷至十堰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和納稅登
記地遷回十堰市的,一次性獎勵 600 萬元。
( 四)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晉層、上市及轉板
1.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獎勵 100 萬元;掛牌后進 入創新層的企業,獎勵 100 萬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獎勵
300 萬;北交所企業轉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獎勵 300 萬。
2.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企業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發上 市的,按照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獎勵標準扣除新三板已兌現 部分后予以獎勵。新三板企業按規定異地“ 買殼” 或“借殼” 上市后 將注冊地遷回十堰市的,扣除新三板已兌現部分后一次性予以獎
勵。
(五)企業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
由各縣、市、區自行制定獎勵政策。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兌付
第六條 兌付原則和流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按照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財政
部門執行撥付的原則,實行企業上市獎勵“ 無申請兌現”。
( 一)及時審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依
據有關信息系統以及大數據庫等,對我市上市相關數據進行審查,
審查資料留本單位存檔,以備事后監督檢查。
( 二 )函告撥付。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根據審查情況,及時函
請市財政局撥付。
( 三)及時兌現。市財政局根據主管部門提請兌現政策的函,
力爭在 5 個工作日內將兌現資金全部撥付到位。
第四章 獎勵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企業上市獎勵資金可用于補充企業上市中介費用、
企業上市股票發行費用、企業營運資金等。
第八條 財政部門和金融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獎勵資 金的管理,嚴禁截留挪用。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