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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業資訊
關于安徽省體育產業基地申報條件材料、認定管理辦法整理,如果安徽省合肥市、蕪湖市、六安市、滁州市、池州市、阜陽市、蚌埠市、淮南市、淮北市、馬鞍山市、銅陵市、亳州市、宣城市、宿州市、安慶市、黃山市朋友們想要申請省體育產業基地的話,歡迎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免費咨詢,臥濤科技,專注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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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各級各類體育產業基地申報與 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X體經規字[2023] 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體育強省建設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4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體育產業基地,是包含經國家體育總局 或安徽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命名的、在體育產業發 展方面具備具有重要影響力或較強競爭力的地區(區域)、單位或項目。
體育產業基地包括三種類型: 一是以重視體育產業發展的 地區(縣或縣域集群、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命名為“(地 區名稱)國家(省)體育產業示范基地”;二是以體育產業重點 領域的優秀企業或組織機構為單位,認定為“國家(省)體育 產業示范單位”;三是以持續運營的優秀體育產業活動或項目為單位,認定為“國家(省)體育產業示范項目”)。
第三條省體育局負責全省范圍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組 織申報、材料審核、指導支持和日常監管等工作及省級體育產 業基地的命名認定工作;各省轄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 域內國家(省)體育產業基地的組織申報、材料審核、指導支持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四條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命名、認定堅持統籌兼顧、合 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嚴格準入、優中選優,動態管理、有進有出的原則。
第五條體育產業基地申報條件參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文章附件)相關文件標準執行。
第二章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申報推薦程序
第六條省轄市體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體育產業發展實際,負責組織指導具備申報條件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材料預審,并出具推薦意見報省體育局。
第七條省體育局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申報要求,負責審核材 料,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推薦名單,經省體育局負責人審簽后向國家體育總局提交申報材料。
第三章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八條省級體育產業基地每兩年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發文通知為準。
第九條省轄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單位的組織申報 及推薦工作,申報材料須經省轄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體育局提出申報。
第十條省體育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透明、 規范、嚴謹的程序開展評審工作。評審標準參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省體育局體育經濟處負責評審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專家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省體育局將經專家評審組評議確認后的擬認定為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省體育局將發布公告,正式命名。
第四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將取消單位本年度及未來3年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國家體育產業基地需于每年1月31 日前將上一 年度建設發展報告報送至省體育局,經省體育局審核后報送至 國家體育總局。省體育局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相關文件要求,做好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省體育局將對省級體育產業基地每兩年開展一 次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為6個月);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基地資格。
第十六條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示范有效期為5年,到期后自動撤銷,如有意愿延期須按程序重新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徽省體育產業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皖體產〔2014〕6號)即行廢止。
附件: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進一步加強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管理,推動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規范、健康、高質量發展,發揮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聚集效應、規模效應、區域輻射效應以及對全國體育產業發展的引領示范作用,助力體育強國建設,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擴內需促消費貢獻體育力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是指經國家體育總局命名或認定的在體育產業發展方面具備相當基礎、規模和特色的地區,在體育產業重點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強競爭力的單位或機構,以及在體育產業特定領域成績顯著、具備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活動或項目的總稱。
第三條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包括三種類型:一是以重視體育產業發展的地區(縣或縣域集群、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命名為“(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二是以體育產業重點領域的優秀企業或組織機構為單位,認定為“國家體育產業示范單位”(以下簡稱“示范單位”);三是以持續運營的優秀體育產業活動或項目為單位,認定為“國家體育產業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
第四條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命名、認定堅持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嚴格準入、優中選優,動態管理、有進有出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示范有效期為5年,到期后自動撤銷,如有意愿延期須按程序重新申報。
第六條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負責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命名、認定工作,并給予宏觀指導。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承擔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評審、考核和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組織申報、材料審核、指導支持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申報
第七條申報示范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豐富的體育資源,體育產業聚集效應明顯、特色鮮明,體育產業增加值占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高于本省(區、市)的平均水平;
(二)有較好的基礎設施、健全的服務體系,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具備培育龍頭體育企業和孵化“專精特新”體育企業的條件;
(三)有清晰的發展思路,規劃切實可行,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
(四)當地政府將體育產業作為重點扶持產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工作報告,建立政府多部門合作的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
第八條申報示范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體育產業的重點領域成效顯著,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在本領域內的業績及經驗具有示范意義;
(二)持續安全經營3年以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發展趨勢良好;
(四)有清晰的發展思路,規劃切實可行,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
(五)中國大陸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九條申報示范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影響范圍廣、參與者眾多,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在體育產業特定領域具有示范意義;
(二)項目持續安全運營3年以上(或活動每年至少舉辦1屆,且連續舉辦3年以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三)項目運營及管理制度健全,發展趨勢良好;
(四)由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運營管理。
第十條申報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體育產業示范基地申報表;
(二)本地區體育產業發展的基本情況;
(三)示范基地發展規劃;
(四)地方政府對本地區體育產業發展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五)本地區體育產業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
(六)所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材料及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申報示范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體育產業示范單位申請表;
(二)單位基本情況和有關證明文件(包含單位資質信用以及體育業務經營狀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
(三)單位在體育產業領域的發展規劃;
(四)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
(五)所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材料及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申報示范項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體育產業示范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基本情況和有關證明文件(包含項目運營機構的資質信用、項目運營狀況、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
(三)項目發展規劃;
(四)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
(五)所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材料及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啟動申報。國家體育總局每年印發通知,啟動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申報工作。
(二)組織申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本區域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申報工作。擬申報示范基地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示范單位的申請單位、示范項目的項目運營機構(或主辦方、所有權方)按要求向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審核報送。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組織審核,對經審核認定符合申報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包括合法性審查、安全生產隱患審查等),隨同申報材料一并推薦報送。
第三章評審與命名認定
第十四條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制定評審方案和評分細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透明、規范、嚴謹的程序組織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裝備中心負責評審的組織實施工作,組建評審工作組和專家評審組,評審程序如下:
(一)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將不符合申報條件、缺失申報材料、申報主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予以淘汰。
(二)書面評審。專家評審組依據申報條件,按照評分細則,從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發展規劃、示范效應等維度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打分,提出建議入圍名單。
(三)現場評估。專家評審組結合書面評審和工作實際提出現場評估名單,進行現場評估,出具現場評估意見。
(四)綜合評議。結合書面評審和現場評估的結果,評審工作組提出擬命名示范基地、擬認定示范單位和示范項目建議名單,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
第十六條國家體育總局核定后,將擬命名示范基地、擬認定示范單位和示范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國家體育總局發布公告,正式命名示范基地、認定示范單位和示范項目。
第四章示范與支持
第十八條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應承擔引領帶動體育產業發展的責任和義務。
示范基地應發揮政府多部門合作的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建立體育產業服務平臺,持續優化市場環境。
示范單位應加強技術、產品、經營模式等方面的創新,提升品牌影響力。
示范項目應發揮項目運營優勢,不斷擴大項目的影響力和綜合效益。
第十九條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應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政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加速體育產業人才培養。
第二十條國家體育總局將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發展納入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加強政策引導,完善聯系服務機制,在信息服務、人才培養、資源對接、品牌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和機構,為本區域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發展提供各類政策支持,加大資源導入力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第五章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國家體育總局建立和完善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動態管理機制,加強考核管理,通過年度考核和抽檢巡查兩種方式進行考核監督。年度考核和抽檢巡查由裝備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區域內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日常監管,并做好日常監管記錄。
第二十四條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應于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一年度發展報告,并經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報送。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同時報送政策支持、資源導入、日常監管等工作情況。年度考核結果的評定以發展報告作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裝備中心每年選取不同類型的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組織實地巡查,并評定巡查結果。被抽查產業基地應按要求報送有關情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對發生下列情況的示范基地,國家體育總局將予以警示:
(一)基地管理機制、發展規劃、支持政策等落實不到位的;
(二)基地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三)基地發展主要經濟指標連續兩年低于所在省(區、市)平均水平的;
(四)未按本辦法要求提交年度發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和抽檢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對發生下列情況的示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將予以警示:
(一)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或單位行為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管理不當連續兩年虧損或其他財務狀況異常的;
(三)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四)未按本辦法要求提交年度發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和抽檢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條對發生下列情況的示范項目,國家體育總局將予以警示:
(一)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或運營機構的行為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管理不當連續兩年未正常運營或虧損的;
(三)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四)未按本辦法要求提交年度報告和相關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和抽檢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條受到警示的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應在1個月內報送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國家體育總局將撤銷其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資格,且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提供虛假信息或進行虛假宣傳,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無特殊原因停止建設或經營1年以上的;
(五)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有本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行為,受到警示且不整改或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到位的;
(七)規劃、經營方向、主營業務等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申報條件的;
(八)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對到期自動撤銷和因本辦法第三十條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國家體育總局發布公告予以明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國家體育總局命名、認定的所有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體經字〔2011〕466號)、《體育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體經字〔2016〕183號)、《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考核評估工作方案》(體經字〔2021〕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