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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推動林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和省林業廳《貫徹落實〈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快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鄂林改〔2017〕185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國家林草局印發實施的《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林改規〔2023〕5號)和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林業龍頭企業)是指以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資源為經營對象,以林業產品生產、經營、加工、流通、服務等為主業,科技創新能力強、產業融合好、示范帶動作用發揮積極,具有一定產值規模,并經湖北省林業局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省級林業龍頭企業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兼顧區域發展;在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的前提下,對被認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同時結合產業發展及區域實際,將其納入林業產業相關政策重點扶持對象,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并由省林業局林業改革和產業發展處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申報范圍
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林產品生產、經營、加工、流通、服務等為主業的企業,包括營造林、種苗花卉、木竹藤制品及加工、森林食品加工、林下經濟、森林(濕地、草地)景觀利用、森林中藥材及加工、林產化工、林業生物工程、野生動植物人工馴養與加工等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以及林產品專業批發交易市場、流通企業等。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主營收入。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中林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營銷收入占總收入的60%以上。
(二)企業規模。按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類別不同,其總資產規模、生產規模、近2年平均營銷收入等均應位居全省同行業前列,各類企業規模、經營指標應達到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標準。
(三)盈利能力。企業的利潤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財務指標優良,沒有債務糾紛;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
(四)企業信用。企業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繳納稅費,無拖欠工資及社保、欠繳林地租金和違法經營等行為。銀行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含),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紀錄,未被列入法院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失信懲戒名單。
(五)帶動輻射能力。企業已建立長效、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林農(林區職工)家庭增收致富達到本規定指標,輻射帶動作用發揮好。
(六)產品競爭力。企業產品符合國家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營銷渠道暢通,有獨立的注冊商標,具有較好的市場競爭力,近3年平均產銷率在70%以上,且三年內沒有發生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環保責任事故、質量(食品)安全事故;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創匯產品或品牌創建有成效,以及產品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兩品一標”認證或林業系統內“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認證(森標認證)的申報企業,作為重點培育對象予以優先考慮。
(七)可持續發展能力。注冊企業正常運營2年以上;企業具有較好的林業科技創新能力,能及時推廣應用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機制和新模式,技術裝備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生產型企業具有較好的產品研發能力,年度研發投入在利潤總額中的占比達到3%以上;服務型企業具有相應行業的較高資質;企業注重產業深度融合發展,“延鏈、補鏈、強鏈”作用發揮好。
(八)已開展市級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的市、州、直管市,申報企業原則上應為市級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滿一年以上。
第七條 申報材料
(一)湖北省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基礎材料
1. 企業申請書及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書出具的由主要領導簽發的推薦請示。
2. 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 有資質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近2個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縣級及以上金融部門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銀行信用等級證明。
5. 通過“信用中國”或“信用湖北”系統下載的企業信用報告。
6. 納稅企業近2年內的納稅證明材料。
7. 基地種養殖企業應提供與農戶利益聯結關系及帶動情況的相關材料(如當地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企業合作協議、林地流轉協議、股權分紅協議、原材料采購協議、特色產品購銷協議或者林地經營服務協議等證明材料)。
8. 其他材料。專利、成果證書,食品、藥品合格證,生產、經營、加工許可證,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原產地保護、“三品一標”、“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等認證認定,品牌榮譽證書,企業獲獎證書等。
(三)承諾函。企業對所提供全部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同時出具法人親筆簽名并蓋有公章的承諾函。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向所在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遞交申報表及申報材料;
(二)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預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企業,向市(州、林區)林業主管部門推薦;
(三)市(州、林區)林業主管部門對擬推薦對象申報文本作進一步審核,對初次申報的企業,應組織縣(市、區)相關人員到企業開展實地核驗,審驗合格,兩級林業主管部門分別在企業申報表中簽蓋審核意見,市(州、林區)林業主管部門同時向省林業局遞交由主要領導簽發的推薦請示件、申報匯總表及企業申報文本;
(四)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林業局申報。
第三章 評審與認定
第九條 評審認定程序
(一)省林業局林業改革和產業發展處對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適時組織有關專家按照規范流程開展評審工作,視情組織省級實地核驗。
(二)專家組根據評審情況,提出認定建議名單,經會議審定后,結果在湖北省林業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無異義的,由省林業局認定“湖北省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發文公布名單并授牌。
第十條 省級林業龍頭企業授牌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由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要求和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報省林業局重新評審認定。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經認定公布的省級以上林業龍頭企業,作為林業產業發展重點支持對象,并優先享受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并推薦納入省有關部門實行銀企、商企對接候選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對省級林業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
第十三條 實行年度監測信息調度制度。由市(州、林區)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向屬地省級林業龍頭企業收集數據信息,并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湖北省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生產經營監測表》,并報送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和營收情況、基地建設情況、帶動農戶(林區職工)就業和增收情況等文字材料。不得單獨報、越級報,省林業局將年度監測信息調度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當年度各市(州)林長制考核評分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省林業局根據報送的數據和監測材料,結合實際開展綜合分析,并提出監測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省級林業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林業局審定后,取消其“湖北省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命名并予以摘牌。
(一)存在違法行為,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企業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三)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四)拒絕監測調度,不按規定要求提供運行監測數據信息的;
(五)拒不配合安全生產、環保工作,違反相關規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較大環保責任事故,以及產品出現質量(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企業轉型,不再以林業產業為主的;
(七)其他應當取消命名的。
第十六條 對被取消命名的省級林業龍頭企業進行公示公告,2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申報事宜。
第十七條 省級林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林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林業局予以備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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