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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條件類型、要求方案(工商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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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等15部門、省市場監管局等16部門、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文件等精神,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區委、政府關于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決策部署,在全省統一分型基礎上,建立完善金牛區個體工商戶分類標準,聚焦個體工商戶全生命周期和不同發展階段需求,推動出臺針對性幫扶措施,加大對“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的認定和培育力度,鞏固提升個體工商戶總體生存周期、活躍度和發展質量,推進全區個體經濟全面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概念
(一)個體工商戶分型
將實際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劃分為“生存型”“成長型”和“發展型”三個類型。
1.生存型:處于初創階段,經營規模小、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差,銷售額或者營業收入相對較低的個體工商戶。
2.成長型:處于穩定持續經營階段,有少量雇員或者實際繳納過稅款,有一定銷售額或者營業收入的個體工商戶。
3.發展型:處于發展壯大階段,經營規模較大,有一定稅收貢獻度或者吸納就業能力
(二)個體工商戶分類
通過成長型、發展型個體工商戶自主申報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審核(生存型、成長型、發展型均可推薦)方式,對成長型、發展型個體工商戶總量的5%以內進行“名特優新”分類。
1.“名”即“知名”個體工商戶:產品和服務質量好、誠信經營、有一定品牌影響力;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有較高市場占有率或知名度;擁有商標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個專”黨建方面獲得過表彰獎勵等。
2.“特”即“特色”個體工商戶:依托區域文化和旅游資源,經營旅游接待、餐飲服務、手工藝制作、土特產品銷售等地方特色產品和特色服務,經營理念或經營方式獨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獲準使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特優新農產品證書等。
3.“優”即“優質”個體工商戶:長期誠信經營超過一定年限;擁有縣級以上政府認定的老字號、非遺工坊、代表性傳承人、鄉村工匠等傳統文化標志;經營者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技能榮譽;經營者擁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并實際從事關聯行業;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等。
4.“新”即“新興”個體工商戶:率先從事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經營,在當地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有效帶動產業發展和周邊群眾致富;擁有與經營范圍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依托互聯網從事文藝創作、自媒體、直播帶貨等活動,在相關平臺的美譽度高、粉絲量或用戶數量大,經營狀況良好等。
三、工作舉措
依托市場監管總局“‘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平臺”(以下簡稱培育平臺)開展分型分類工作,聯合區級部門、屬地街道開展分類培育、申報、審核工作,針對分型分類情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措施。
(一)個體工商戶分型
按照全省統一標準由系統自主開展,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標注和公示。
1. 分型方式
首次分型以2024年7月份個體工商戶年報數據進行判定,每年同期進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動態更新。分型判定中,與國家法人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數據和稅務部門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對不滿足基礎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標注為“不符合分型條件”。8月中旬前市場監管總局將匯總形成全國“個體工商戶名錄”。
2. 分型標準
詳見附件1。
3. 查詢公示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個體工商戶名錄”和“全國個體工商戶發展網”,查詢個體工商戶分型標準,并以個體工商戶名稱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關鍵詞查詢分型結果。
4. 異議處理
對分型結果存在異議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以通過“個體工商戶名錄”的異議申訴模塊提出,區市場監管局按權限參照《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劃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監注發〔2022〕76號)逐級申報處理并答復申訴人。
(二)個體工商戶分類
1. 分類來源
(1)自主申報:個體工商戶登錄培育平臺,完成自主申報。
(2)部門推薦:在事先征得經營者本人同意情況下,對有代表性、亟需進行保護、具有導向作用的個體工商戶,如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鄉村工匠、退役軍人創業者、行業領域內優秀代表人物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推薦并經屬地街道同意進行“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認定。
2. 分類標準
詳見附件1。
3. 數量比例
“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的數量控制在全區“成長型”和“發展型”個體工商戶總數的5%以內(以每年個體工商戶集中分型判定數量為基準)。四類個體工商戶之間不設數量比例要求,同一個體工商戶只能認定為一個類型,同一自然人在金牛區域只能有一個個體工商戶獲得認定。
4. 時間安排
個體工商戶分類每年在個體工商戶集中分型判定結束后組織開展一次,8月中旬起依托培育平臺完成申報、推薦、認定、公示等各項程序,11月底前完成分類。
5. 認定方式
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區級各相關部門、各街道、區個私協會開展“名特優新”分類宣傳,各行業部門推薦“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區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各區級相關部門、各街道指導個體工商戶自主申報、進行材料審核、現場核查、征求意見、信息公示等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并標注具體分類。經區委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各類協會表彰表揚的優秀個體工商戶,且滿足分類標準的,優先認定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
6. 有效期和評估確認
“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認定有效期為3年,以認定時間為準。有效期內,“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培育平臺,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報告。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要在變更后及時報告。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審核信息報告,并對“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是否繼續符合分型和分類基礎標準進行確認,對已不符合標準的予以取消認定。
在分類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對“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整體發展情況進行評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長3年:
A. 銷售額或者營業收入、繳稅、吸納就業等指標3年內有明顯增長的;
B. 3年內獲得過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的;
C. 由認定時的“成長型”個體工商戶提升為“發展型”個體工商戶,或者由“生存型”個體工商戶提升為“成長型”個體工商戶的;
D. 推薦認定的個體工商戶,經推薦部門同意的。
發現已認定的“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在自主申報過程中以欺詐、賄賂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認定的,予以撤銷認定。個體工商戶自被撤銷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扶持
按照省市場監管局等16部門《關于開展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提升發展質量的實施意見》,區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情況研究針對性幫扶政策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宣傳引導。區市場監管局牽頭大力宣傳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各部門、街道持續加大已出臺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現有政策及分型分類工作知曉度和覆蓋面,促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廣泛知曉、積極參與、主動作為。
(二)建立協調機制。成立由分管區領導任組長,區市場監管局局長任副組長,區發改局、區農業和水務局、區經信局、區科學技術局、區商務局、區文體旅局、區住建和交通局、區統計局、區稅務局、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區退役軍人局、區政務服務管理和行政審批局、區工商聯和各街道為成員的“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組”,不定期組織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工作組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日常工作。工作組下設工作專班,由成員單位指派專人組成。各部門、各街道要充分認清個體工商戶在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確保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推動個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1.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組:負責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安排部署、統籌指導,研究解決推進中的相關問題。工作專班負責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具體實施的日常推進工作。
2.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總牽頭,負責制定下發總體實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務,協調問題,督促工作落實;負責發動區個私協會積極參與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
3.區發改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統籌推動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情況研究制定各自領域幫扶政策并開展政策評估。
4.區農業和水務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推薦、提供行業主管領域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確保行業主管領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5.區經信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 ,推薦、提供行業主管領域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確保行業主管領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6.區科學技術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推薦、提供行業主管領域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確保行業主管領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7.區商務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推薦、提供行業主管領域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確保行業主管領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8.區文體旅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推薦、提供行業主管領域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 確保行業主管領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9.區住建和交通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推薦、提供行業主管領域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確保行業主管領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10.區統計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推薦、提供行業主管領域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確保行業主管領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11.區稅務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負責提供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納稅、繳納社保的相關數據,推薦、提供行業主管領域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確保行業主管領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12.區人社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推薦、提供行業主管領域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確保行業主管領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13.區財政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負責引導鼓勵駐區金融機構加強金融扶持,常態化開展融資對接活動,為個體工商戶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持續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14.區退役軍人局:.區退役軍人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推薦、提供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退役軍人個體工商戶信息,確保優秀退役軍人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退役軍人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的協助工作。
15.區政務服務管理和行政審批局:協助牽頭部門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負責個體工商戶相關便捷準入服務政策的執行,優化登記注冊服務機制,將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定期推送區市場監管局,指導各街道登記窗口開展個體工商戶登記服務工作。
16.區工商聯:協助牽頭單位推進全區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推薦、提供行業主管領域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確保行業主管領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17.各街道: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工作,推薦、提供轄區內持有或獲準使用相關證書等的個體工商戶或經營者信息,確保轄區域內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應納盡納,同步加強“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培育指導。
(三)持續監測分析。區市場監管局牽頭,持續開展個體工商戶監測調研,定期分析個體工商戶經營方式、人員結構、社會貢獻、利益訴求等發展情況,并協同部門、街道加以解決。
(四)實施柔性執法。堅持包容審慎執法,積極采取部門聯合執法、“不予”“減輕”等柔性執法,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降低抽查檢查頻次,切實減少行政行為對商戶經營的影響。
附件:1. 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標準
一、分型標準
1. 基礎標準
符合分型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是登記在冊狀態(即不含吊銷、注銷、撤銷狀態),并且上一年度已報送年度報告。同時,不屬于以下情形:
A. 被市場監管部門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尚未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
B. 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未實施信用修復的;
C. 被稅務部門列為“非正常戶”,尚未解除的;
D. 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已辦理歇業備案,尚在法定最長歇業期內的(季節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2. 具體標準
(1)生存型:
不滿足“成長型”和“發展型”的所有個體工商戶。當年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自動劃定為“生存型”。
(2)成長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報中填報的銷售額或營業收入10萬元至100萬元(含),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 上一年度納稅金額大于0;
B. 上一年度有以單位形式為1-3名(含)雇員繳納社保的記錄。
(3)發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報中填報的銷售額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不含)以上,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 被稅務部門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B. 上一年度有以單位形式為3名(不含)以上雇員繳納社保的記錄;
C. 擁有1件(含)以上以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為商標持有人的商標;
D. 擁有1件(含)以上以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為專利權人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
二、分類標準
(一)基礎標準
個體工商戶分類基于分型結果,原則上從“成長型”和“發展型”個體工商戶中認定,部門推薦認定的“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可以不受此限。對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返鄉創業農民工等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以適當放寬分類來源。
個體工商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或者推薦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
A.申報或推薦之日前2年內,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罰款及以上行政處罰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B.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C.有欠繳稅款的;
D.申報或推薦之日前兩年內,被稅務機關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
E.申報或推薦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具體標準
1.“知名”類:
“知名”個體工商戶,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的產品在區(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內或在相關網絡平臺有較高市場占有率或知名度的,如經營3家以上同一字號的門店(或網店);
B.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的產品曾獲街道(園區)及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評選榮譽的;
C.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擁有辨識度、顯著性、標志性的經營字號,如擁有自主品牌、商標(與招牌一致)、專利權(與主營經營范圍一致)的;
D.獲評縣級以上“放心舒心消費示范單位”“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誠信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E.在“小個專”黨建方面獲得過縣級以上示范、獎勵的;
F.其他經屬地街道、社區,或行業協會、平臺推薦,并經審核通過的“知名”類的。
2.“特色”類:
“特色”個體工商戶,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從事本區域范圍內特色產品、特色產業、特色服務和農業品牌等行業,具有一定行業引領或特殊貢獻作用的;
B.從事街道(園區)重點發展和打造的行業,且有一定行業引領作用;
C.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是縣(市、區)級以上地理標志授權使用人,且從事的經營項目與授權的地理標志相關;
D.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持有或獲準使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特優新農產品證書等的;
E.經營金牛區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接待、傳統手工藝、土特產品和特色餐飲服務等地方特色產品和特色服務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F.經營理念或經營方式獨特,如獲評等級旅游民宿、星級農家樂(鄉村酒店)等,(《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GB/T41648-2022));
G.個體工商戶從事“川字號”等特色產業或提供配套服務的;
H.其他經行業、產業主管部門或當地特色行業、產業協會推薦,并經審核通過的“特色”類的。
3.“優質”類:
“優質”個體工商戶,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執著堅守,長期經營超過一定年限,穩定吸納就業的(長期經營超過15年,或上一年納稅進入全區個體工商戶前100名名單,且上一年度每月以單位形式為3名(不含)以上雇員繳納社保的);
B.擁有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老字號、非遺工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鄉村工匠等傳統文化標志;
C.個體工商戶從事與金牛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傳統技藝、少數民族文化、農村生產生活遺產等傳統文化產業相關的;
D.經營者或主要管理人員獲得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縣級以上技能榮譽并從事關聯行業;
E.參與標準制定、實施標準,推動行業質量提升的;
F.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的;
G.為地方龍頭企業(包括但不限于獲得各級政府質量獎等)提供配套服務2年以上;
H.經縣(市、區)級及以上文旅、餐飲及其他行業、產業主管部門或當地特色行業、產業協會推薦,并經審核通過的“優質”類的。
4.“新興”類:
“新興”類個體工商戶,指行業分類屬于《成都市新經濟行業分類指導目錄》的個體工商戶,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從事新技術、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等新興經濟相關產業鏈的生產經營活動,有效帶動產業發展和周邊群眾致富;
B.依托主要網絡電商平臺從事線上經營、直播帶貨、遠程服務等,經營狀況良好的,且口碑評價較好的;
C.依托互聯網從事文藝創作、網絡創作、自媒體等活動,在相關平臺的美譽度高、粉絲量或用戶數量大,經營狀況良好,或對助力鄉村振興、文化傳承、扶貧助貧、知識科普等作出積極貢獻;
D.經營者從事“四新”經濟形態,擁有與經營范圍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或擁有用于高技術研發的專業設備;
E.其他經政府部門或者行業產業協會推薦,并審核通過的“新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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