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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獎勵!2024四川阿壩州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獎勵政策申報內容申報條件代理代辦
以下是小編根據最新政策搜集編寫的2023四川阿壩州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獎勵政策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程序獎補額度的詳細內容。看完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看完不知是否擁有申報資質或者不知道如何申報等其他問題可以免費咨詢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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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總則(申請補貼內容及要求)
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者到我州投資興業,助推“一州兩區三家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阿壩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來州(含州級“飛地”園區)投資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來州投資者)。
除國家規定外,在州投盜不受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限制。
第三條、阿壩州鼓勵來州投資者重點投資以下產業:
(一)生態農牧業規模化、標準化經營與綜合開發項目,現代農業、農副產品加工和田園綜合體、鄉村生態旅游區等綠色、低碳、環保產業。
(二)工業硅、鋁、鋰、鋁箔、磁材、人工晶體等材料的技術改造、下游產品開發以及循環經濟項目;氫能、制氧,(氬、氮,)、大數據等綠色載能產業。
(三)生態產品加工、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術、醫藥健康產品、地域特色產品、旅游商品的技術改造和開發項目。
(四)文化體育旅游產業、現代物流、數字經濟、商貿流通、科技服務、現代金融等新興先導性服務業項目。
(五)國家、四川省、阿壩州鼓勵的其他投資領域。
第四條、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節能減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規定。
(二)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產業規劃布局。
(三)符合阿壩州產業發展規劃。
(四)在農業、林業用地上進行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生產和初級產品加工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
(五)外商投資項目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優惠政策(申請補貼內容及要求)
第五條、來州投資者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企業,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州政府確定可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行業或企業,報省政府批準后可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進行減征或免征。
第六條、來州投資者可以享受以下財政扶持政策:
(一)對各縣(市)及州級“飛地”園區規模以下企業培育升規和新建投產達到規模的企業,給予達到規模企業每戶10萬元獎勵;對州內園區、州級“飛地”園區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每跨越一個5億元臺階,再給予50萬元獎勵。
(二)凡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鼓勵類新投資企業,從繳納稅收年度起,州、縣(市)財政按企業的貢獻大小,繳納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扶持。前2年按企業繳納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的30%(含3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20%(含20%)扶持。
(三)新創辦并經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外商投資型企業、出口產品型企業,省級以上政府認定的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新引進的國內外500強企業、知名品牌產品企業符合阿壩州規模以上企業要求的,投產后前3年由州、縣(市)財政按上繳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額補助企業,第4年和第5年按50%比例補助企業。
(四)投資從事服務業、交通運輸業、文化體育旅游業、娛樂業的新辦企業,從營業之日起,按企業當年繳納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的比例給予扶持。其中:年繳納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達到1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及以下且逐年增長的,前2年按8%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4%扶持;年繳納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達到3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及以下且逐年增長的,前2年按1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6%扶持;年繳納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達到500萬元及以上且逐年增長的,前2年按12%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8%扶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只能選擇享受其中—項政策。
(五)新創辦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生產性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項目,自繳納稅收年度之日起,由州、縣(市)受益財政按企業上繳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扶持。前3年按100%扶持,第4年和第5年按50%扶持。對六大重點工業(工業硅、鋁、鋰、鋁箔、磁材、人工晶體)產業的下游產品開發和循環經濟項目可再享受3年50%扶持。
(六)同年度經營所涉享受稅種政策重復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享受。企業當年享受的各項財政扶持金額累計不能超過該年度所激納稅收地方分享部分的總和。
(七)除國家《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所列的產業外,我州確認需鼓勵的產業可實行先征后獎辦法,即:由稅務機關先征收入庫,后由政府給予適當獎勵,統一由財政列支,獎勵資金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
(八)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和境外主要資本市場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上市融資、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在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并被列入四川省100家“創業板行動計劃”、100家“中小板精選”、100家“上交所藍籌精選”、100家“境外上市”、100家“科創板”企業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
(九)投資工業標準廠房項目優先供地。3年內按80%比例返還標準廠房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標準廠房出售所繳納的稅費地方財政分享部分全額支持業主。工業項目修建2層生產廠房的,其生產廠房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收取后,按收取金額的按50%返還,3層及以上的全額收取后全額返還。
(十)租用標準廠房的生產企業,年納稅地方分享部分達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的,3年內給予20%~10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租金補貼支持。其中:年納稅地方分享部分達到每平方米1000元及以上的補貼100%,每平方米800~999元的補貼80%,每平方米600~799元的補貼60%,每平方米400~599元的補貼40%,每平方米200~399元的補貼20%。
第七條、來州投資者可以享受以下用地保障政策:
(一)對同時達到下列投資和建設條件的工業項目給予優惠供地,按照國家規定的阿壩州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最低價或者成本價執行:
1.入駐工業園區,固定資產投資額(包括廠房、設備和土地價款等)在3000萬元以上。
⒉投資強度大于每畝150萬元。
3.固定資產投入產出比大于1:2。
4.符合阿壩州鼓勵投資領域。
項目投資意向達成后,由項目轄區政府牽頭依法確定供地優惠方案。
(二)省級重點推進項目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省級安排70%、地方配套30%。
(三)對省、州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包括以農產品加工為主的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廠房、增加容積率,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
(四)產業用地可根據產業政策和項目類別采取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和差別化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對城鎮基礎設施、非經營性公益設施、重點發展的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鼓勵企業采取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土地,降低—次性投入成本。
(五)對外來資本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可采取劃撥土地用于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供應土地。
(六)新辦物流、配送企業、光伏發電企業用地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按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1.對政府供應的物流用地,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出讓,出讓價格參照所在區域工業用地價格。
⒉支持利用工業企業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資源建設物流設施或提供物流服務,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應按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3.盤活閑置廠房、物流倉庫用于發展快遞業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4.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各類市場主體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線上線下互動業務的,可在5年內保持土地原用途、權利類型不變,5年期滿后確需辦理變更手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工業企業用地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對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服務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出讓。
第八條、來州投資者可以享受以下用電優惠政策:
(—)阿壩州內工業用電電價水平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電網目錄銷售電價》的70%執行。
(二)支持新建的氫燃料等新型電池、電解氫、綠色大數據中心三級及以上等級的大數據產業項目,且年用電量達2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申請納入全省用電輸配電價、全水電直接交易等政策支持范圍。
(三)支持符合阿壩州水電消納產業示范區政策和全省交易規則的新增用電企業(含存量企業單獨裝表的擴建產能)申請納入全省水電消納產業示范區實施范圍。水電消納產業項目交易電星、電價按照全省年度交易方案規定執行。
第九條、阿壩州應當為來州投資者提供以下科技支撐政策:
(一)鼓勵符合成果轉化資金支持條件的單位與州外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聯合申報項目,確保在州內實施,且能有效推動州內行業產業發展。鼓勵州內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積極開展產學研科技合作。
(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臨床醫學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高水平技術研發中心。凡通過國家、省評審認定的,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的研發補助;新獲省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的企業,符合條件的,當年優先給予10~20萬元科技研發項目立項支持。
(三)支持引進、研發高新技術,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對新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一次性給予補助資金10萬元。
第十條、阿壩州應當為來州投盜者提供以下人才服務政策:
(一)在州內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評定時,免職稱外語和職稱計算機考試,在相關年限上按規定給予一定縮減;在入戶、社會保障、子女入學等方面,與本州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鼓勵創建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術研發中心,對三年連續考核合格的,經州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補助國家級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術研發中心50萬元,省級30萬元;補助州級院士專家工作站、技術研發中心10萬元。
第十—條、阿壩州應當為來州投資者提供以下金融服務政策:
(一)鼓勵金融機構根據企業需求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切實加大對招商引資項目的金融支持。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債券、股權融資。
(二)對符合條件的優質企業,運用再貸款等優惠政策進行支持。
(三)加大對重點工程、重大科技項目、節能減排及文化旅游開發等綠色環保型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及時滿足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牦牛、生豬、奶業等特色農牧產業投資企業的有效信貸需求。
第三章、投資服務(申請補貼內容及要求)
第十二條、由州行政審批局牽頭,相關部門協助實行“聯合辦理、并聯審批”機制,為來州投資者開設行政審批“綠色通道”,提供“—站式”審批服務并跟蹤辦結,為來州投資者創造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由州商務和經濟合作局牽頭,州級相關部門協助,不定期對省、州重點項目推進中涉及的土地、規劃、環保、融資和水、電、氣、消防等重大問題召開聯合審批會議,壓實責任、限時辦結。
聯合審批會議由州商務和經濟合作局牽頭召集,州級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承辦科室負責人、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必要時可通知投資者參加。
第十四條阿壩州應當建立招商項目評審及合同備案督辦機制。
項目簽約后,合同文本報同級招商引資主管部門備案。由州商務和經濟合作局會同州級相關部門對合同中政府承諾事項進行定期跟蹤督辦,推動承諾事項按時兌現。
外商投盜(含港澳臺)按照相關審查備案規定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優惠政策與國家、省其他獎勵政策重疊的,按照不重復享受就高優惠執行。
礦產資源開發、水電開發、房地產開發不享受本規定的投資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對世界500強企業、國內500強企業及國內行業前5強企業在阿壩州投資具有經濟社會重大拉動作用的重大項目,阿壩州人民政府可采取“—事—議”方式對項目給予投資優惠特殊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本規定中所涉及的扶持、獎勵資金,除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均由州、縣(市)受益財政按受益比例分攤。除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對州級“飛地園區”的獎補標準,可根據州內企業的補助情況適當安排。
第十八條阿壩州實施企業投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已落戶的項目,運營期間有環境、安全、財經、社會信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的,取消企業享受的獎勵等優惠政策,由州、縣(市)商務和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對當年享受的優惠政策進行追繳。
第十九條對投資企業的高層次人才符合國家、省引進高層次人才條件的,由州委組織部審核后,州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納入高層次人才管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阿壩州商務和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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