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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舒城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2023年舒城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10/1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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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縣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與國內外重點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54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皖政〔2018〕63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堅持創新驅動推動縣域經濟振興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18〕3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皖政辦〔2017〕7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8〕24號)和《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六安的意見》(六發〔2014〕9號)《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引導全社會加大研發投入的實施意見》(六政辦秘〔2020〕160號)《六安市財政局 六安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8〕688號)《六安市關于支持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的若干措施》(六政辦〔2020〕3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圍繞省、市、縣主導產業,按照企業投入為主、市縣聯動、扶優扶強的原則,重點支持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等。

第三條 縣域內企業和單位由縣財政按照本辦法獎補標準的60%給予支持,其余40%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引導全社會加大研發投入的實施意見》(六政辦秘〔2020〕160號)《六安市財政局 六安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8〕688號)《六安市關于支持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的若干措施》(六政辦〔2020〕33號)等文件規定申請市財政給予支持。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范圍、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提升技術研發能力。

1.對于R&D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達到1%以上且為正增長的規模以上企業,按其R&D經費的1%予以補助,增量部分按5%給予獎勵,R&D經費較上年為負增長的,補助資金減半。獎補資金用于實施研發項目。

2.開展研發投入“雙十佳”評比活動。對全市R&D經費支出、R&D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R&D經費支出強度)的排名前10位規上企業,分別給予每家3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若同一企業同時入圍“雙十佳”企業名單,取其在R&D經費支出強度中的排名。獎勵資金用于實施研發項目。

對全縣R&D經費支出、R&D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R&D經費支出強度)排名前10位的規上企業,縣財政單獨分別給予每家5萬元獎勵,若同一企業同時入圍“雙十佳”企業名單,取其在R&D經費支出強度中的排名。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市、縣“雙十佳”評比獎勵,獎勵資金用于實施研發項目。

對全縣R&D經費支出、R&D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R&D經費支出強度)排名前5位的規下企業,縣財政單獨分別給予每家2萬元獎勵,若同一企業同時入圍“雙五佳”企業名單,取其在R&D經費支出強度中的排名。

3.對于新組建的國家、省、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給予30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工程)實驗室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對符合省市共建條件的企業實驗室,連續3年,每年給予10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國家級實驗室,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驗收通過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質檢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對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我縣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予以給予獎勵,最高可達500萬元。

(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

4.對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實質性產學研合作并簽訂合作協議的實行備案。開展產學研合作績效評價,每年評選獎勵若干家產學研合作優秀企業,每家給予20萬元的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研發。對產學研合作取得重大成效的企業,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補助。

5.企業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縣域內轉化、產業化的,按實際到賬額給予1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獎補資金用于研發。

6.企業簽訂技術合同,并在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登記認定的,根據認定機構核定的數據,由縣財政單獨一次性給予企業吸納技術合同成交額1‰的補助。

7.高校院所在我縣創辦、合辦產業技術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優秀的,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按1:1給予獎勵,由院士、國家杰出青年等來我縣建立產業研究院的,或大院大所在我縣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研發總部,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補助。高校院所與我縣企業聯合成立股份制科技型企業績效評價優秀的,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按1:1給予給予獎勵。

8.對獲得國家、省級產業技術創新聯盟試點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9.對企事業單位產生的科技成果在省科技成果登記系統完成登記的,每項給予2000元的獎勵(以專利和軟件著作形式登記的科技成果除外)。對獲得國家科技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政府科技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和團隊,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勵;獲得安徽賽區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及團隊,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和0.5萬元的獎勵;獲得六安賽區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及團隊,分別給予2萬元、1.5萬元、1萬元和0.5萬元的獎勵。

(三)開展共性關鍵技術攻關。

10.對獲批省創新驅動科技重大專項給予省撥項目經費1:1給予支持;對企業承擔的經費在100萬元以上的其它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按國家、省下撥經費的1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11.每年支持一批產學研合作重大項目,根據項目投資規模、團隊研發能力、技術難易程度、知識產權等科技成果數量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按A、B、C檔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支持。

(四)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12.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縣財政再單獨獎勵10萬元;對列入安徽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的經費補助。

13.對新建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14.在對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產品研發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予以補助的基礎上,拓展科技保險險種范圍,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的30%予以補助。

(五)支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15.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本縣兼職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由此產生的收入歸個人所有;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將職務發明成果轉化、轉讓等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60%—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高校、科研院所職務發明成果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成果所有權不變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轉化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或團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可按50%—70%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

16.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來我縣創辦公司或與縣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活動的省內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并獲批省、市科技人才團隊的,項目成功落地后,重點給予以下支持:

1)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按A、B、C三類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的扶持,科技團隊可自主選擇申請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方式??h政府委托舒城縣產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科技團隊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投資協議;

2)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縣專項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份全部獎勵給團隊成員,每延遲1年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或達到協議約定的主營業務收入、上繳稅收等,按照協議約定給予獎勵;

3)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可以其攜帶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資金及研發技術、管理經驗等入股,團隊在所在企業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4)相關部門在土地供給、基礎設施給予、前期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以及科技團隊成員配偶就業、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支持;

17.企業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并在我縣繳納個人所得稅、工作半年以上、經推薦和公示無異議的,縣財政對其年薪50萬元—150萬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

(六)提升科技孵化服務能力。

18.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經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大學科技園,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七)支持農業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19.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農業科技園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星創天地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科技特派員(創業鏈)工作站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省、市級農業科技專家大院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評為市級優秀農業科技園區、優秀專家大院、優秀創業鏈工作站給予5萬元獎勵。

20.對當年評為優秀的科技特派員給予2000元獎勵,優秀首席專家給予5000元獎勵。對當年評為優秀的創業導師給予5000元獎勵。

(八)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

21.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獲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可申請研發后補助。企業獲三類以上國家新藥證書和藥品注冊批件且在我市投入生產,可在獲批3年內申請補助:一類新藥補助150萬元,二類新藥補助100萬元,三類新藥補助50萬元。取得創新醫療器械或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證并在我市投入生產的,三類每個品種補助120萬元,二類每個品種補助60萬元。對獲準開展臨床試驗且完成試驗后在我市注冊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二類醫療器械每個品種給予50萬元的研發經費扶持;三類醫療器械,每個品種給予100萬元的研發經費扶持;三類創新醫療器械或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每個品種給予200萬元的研發經費扶持。對國家和省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每個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22.對當年獲得國內、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3萬元,同一國外發明專利經2個(含2個)以上國家授權的,給予6萬元獎勵,(同一發明專利最多2個國家)。鼓勵企業積極申請商標注冊,各市場主體新申請并取得注冊商標證的每件補助300元,杜絕惡意注冊,囤積商標。

23.鼓勵縣內企業參加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優勢企業評選。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給予20萬、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給予15萬、10萬、5萬元獎勵。

24.對代理本縣發明專利代理機構年度授權量達到20件(含20件)以上的給予3萬元獎勵;達到30件(含30件)以上的給予5萬元獎勵。

25.對將專利權、商標權質押給銀行或擔保機構的,貸款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3萬元貸款利息補助,貸款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5萬元貸款利息補助。

26.對組織申報本企業發明專利的知識產權專員申報發明專利,并獲得授權的,獎勵企業知識產權專員200元/件。

27.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人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

28.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29.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30.對首次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四上企業”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勵。

31.本條第22項至30項獎勵扶持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九)強化區域創新能力建設。

33.對國家級創新型縣(區)、創新型鄉鎮,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對省級創新型縣(區)、創新型鄉鎮,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創新型企業分別給予50萬、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34.建立科技創新統計工作獎勵制度??h財政每年安排15萬元專項資金,對全縣科技創新統計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三章  資金申報與審批程序

第五條  縣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由相關企業、單位將申報材料和相關證明資料提交到縣科技局或縣市場監管局。

第六條  縣科技局或縣市場監管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各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給予獎勵和獎勵標準的建議,縣財政、發改、經信、農業等部門需對口審核簽字把關,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政府;經縣政府審定后,由縣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縣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績效考評,縣審計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  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列入誠信數據庫,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縣科技管理部門一次性獎勵2000元給舉報人。

第五章    

第十條 本辦法與縣已出臺的獎勵扶持政策重復部分,按照不重復享受的原則,依據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舒城縣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舒政〔2015〕23號)同時廢止。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或者想找代理申報可以聯系小編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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