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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蘇省各區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補貼獎勵政策及申報條件匯編
關于江蘇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補貼獎勵條件及認定管理辦法等細則整理匯編,這里給大家整理了江蘇省部分市企業技術中心補貼獎勵政策,江蘇省常州市、徐州市、南京市、淮安市、南通市、宿遷市、無錫市、揚州市、鹽城市、蘇州市、泰州市、鎮江市、連云港市等地想要申報企業技術中心補貼獎勵資金的朋友們,歡迎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小編咨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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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補貼獎勵
(一)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補貼獎勵:
新獲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對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開展績效考評,3年為一周期,按產業領域分年度組織實施。對考評結果優良的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優良率不超過30%。獲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醫學中心,分三年給予最高1000萬元支持。
鼓勵企業設立各級博士后站。對南京地區新入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國家級博站”)、江蘇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省級博站”)的企業,分別給予60萬元、20萬元資助。新入選國家級博站分站、省級博站分站的企業,給予20萬元資助。入選南京市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市級準博站”)的企業,給予5萬元資助。企業博站(含分站)成功升級的,按資助標準補齊差額。激勵博站單位爭先評優。突出重點學科建設和重點產業發展,提升國家級博站(含分站)、省級博站(含分站)建設水平,每年在一定比例范圍內評選南京市優秀博站單位,給予南京地區評估優秀的博站單位10萬元獎勵。對博士生導師引薦外籍博士后進企業國家級(含分站)、省級博站(含分站)的,每引薦一名外籍博士后給予2萬元獎勵。國家級博站分站、省級博站分站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員,資助單位2萬元。對企業國家級博站(含分站)、省級博站(含分站)的全職在站博士后,在站每滿1年給予5萬元生活補貼,最長支持2年。對入選‘市博士科研資助計劃’的國家級博站、省級博站的項目,由市財政擇優資助,每個項目5萬元。對入選‘市資助招收博士后人員’的國家級博站、省級博站的全職在站博士后(省屬單位和中央駐蘇單位除外),市財政擇優資助,在站每滿1年資助5萬元,最長資助2年。對引進或者出站后在寧企業工作的博士后,符合條件的可入選紫金山英才先鋒計劃,最高給予350萬元資金資助。在人才項目評審時,企業博士后在站工作經歷視同設站企業高管任職經歷,予以優先支持。
(二)蘇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補貼獎勵
姑蘇區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待定)。
張家港
研發機構積分制度:
1、新增張家港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研究院、企業院士工作站,計20分;
2、新增蘇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研究院、企業院士工作站,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計50分;
3、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研究院、企業院士工作站,工程中心、重點實驗、重點研發機構室等,計50分。
4、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計120分。
5、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計300分。
相城區:
對企業新建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中心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 萬元、25萬元
常熟市
對獲得國家、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以服務券形式分別給予150萬元、20萬元的支持
(三)南通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補貼獎勵
市經信委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h(市)技術中心現場檢查由市經信委組織進行,市區技術中心現場檢查由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組織進行。企業技術中心、行業技術服務中心經材料評價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且經現場檢查合格的確定為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行業技術服務中心,并予以發布和授牌。市區企業技術中心由市財政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經費資助,行業技術服務中心由市財政給予40萬元的一次性經費資助,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四)常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補貼獎勵
對首次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市工信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進行支持,同時鼓勵各轄市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五)泰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補貼獎勵
姜堰區對新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家獎勵2萬元;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企業科技創新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20〕15號)文件精神,當年度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計40、30、10分;江蘇省每三年對現有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價,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績效考評優秀得30分,年底根據積分兌現政策,由財政統一支付。
泰州市經貿委對泰州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優秀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優先幫助企業享受有關技術進步的優惠政策,促進泰州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江蘇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條件
1、有系統的創新戰略和實施計劃,企業技術創新運行機制和投入機制健全,具有較完善的組織機構以及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
2、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技術創新能力,在全省同行業或者同領域中具備明顯優勢和重要地位;
3、企業年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標準,其中高新技術產業不低于1億元,其他產業不低于2億元;企業實際繳納稅收不低于800萬元;
4、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中心財務實行單獨核算,年度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800萬元,企業技術開發儀器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5、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企業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50人;
6、有較完善的產學研聯合創新的組織架構。企業不少于與一家大專院?;蚩蒲性核㈤L期合作機制;
7、已被認定為省轄市(或行業)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1年以上;
三、江蘇省企業技術掌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江蘇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2014年修訂)》,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江蘇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年第34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和發展戰略規劃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統籌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等。
第三條江蘇省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江蘇省根據產業創新驅動發展和高質量發展需要,在企業自愿申請的前提下,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信用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江蘇
省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9〕98號),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會同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江蘇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江蘇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聯合組織開展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包含分中心)的認定、評價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認定
第五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事項依據省工信廳當年下發的認定工作通知要求辦理。
第六條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 億元
(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 1 億元),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未達 最低標準,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應高于10%;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三)企業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
經費支出額不低于800 萬元;
(四)企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 萬元;
(五)企業擁有技術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 人;
(六)企業具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1 年以上。
同時,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二)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三)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第七條 各設區市工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省工信廳發布的通知要求,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會同同級信用和稅務部門對企業公共信用狀況及涉稅違法情況進行核查,向省工信廳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報送名單及其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
證明材料等。
第八條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子公司不得再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請其母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時,子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
第九條 省工信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基本條件審查和數據審核,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分。
省工信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部門對審查(核)和評分結果等進行綜合評估會商,確認認定結果,并通過省工信廳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條省工信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部門,在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
發文,向各設區市工信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省工信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部門,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省工信廳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工作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會同同級信用部門對企業公共信用狀況進行核查,按照評價工作通知要求報送評價材料。
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
要的證明材料等。
第十二條省工信廳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和評分,并形成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 分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 分至85 分(不含)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 分至65 分(不含)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 分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省工信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部門對評價結果進行會商,經確認后通過省工信廳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省工信廳在受理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 個工作日內,將公示后的評價結果向各設區市工信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通報,同時公布調整后的全部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四章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省工信廳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評價結果錄入全省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可以享受省級有關對企業的創新能力建設、技術攻關、質量品牌、標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參與面向行業的省級創新平臺建設。
第十八條鼓勵各地政府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設區市工信部門應按年度將有關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匯總報送省工信廳。
第二十條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材料,并對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主體責任。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經核實,將錄入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信息;
(四)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五)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二條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
不得再次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四)、(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特殊行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管理工作,在本辦法框架下另行制定辦法。
第二十四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材料具體要求、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由省工信廳另行發布《江蘇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
第二十五條各設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考本辦法,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開展省級以下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套完善相應的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等,逐步實現網上辦理。